第二百四十八章:京营退役官兵安置条例
退役官兵,由兵部发给一次X退役金,一次X退役金由户部专项安排。 地方地方衙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钱粮补助,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都司、直隶府指挥使司等地方都司参照朝廷退役军休局衙门条例进行制定。 各地衙门应当加强对京营退役官兵自谋营生的扶持差事。 第三条,朝廷根据各地中层官吏年均收入和官兵职业特殊X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,并适时调整。 退役军休局、兵部会同户部衙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T事务。 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根据从军年限领取一次X退役金。 从军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,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。 参加三次北征并有斩获的,额外增发三成一次X退役金。 参加西征或北征并有斩获的,额外增发两成一次X退役金。 参加北征或西征,但没有斩获的,额外增发一成一次X退役金。 多次参加大型战役,并有斩获的退役官兵,额外增发四成一次X退役金。 第四条,县级以上地方衙门负责对接退役官兵安置事务的有司,应当组织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参加技艺技能培训,经考试考核合格的,推荐进入各地中小学堂担任武学教习或护院卫士。 自谋营生退役官兵的技艺技能培训经费,列入县级以上地方衙门财政预算。 第五条,各地乡村推选村长、乡长时,退役官兵具有优先权。 第六条,对从事家庭手工作坊的退役官兵,按照朝廷规定给予税收优惠,以及给予户部银行、皇家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,从事朝廷扶持行业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。